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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冤大头 签订购房合同必须看懂的四类词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6-01-14 09:30

[摘要] 小编应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特意整理了下和买房有关的专有名词,供大家参考。

买房,实在是个蛋疼的活:看房看得跑断了腿,好不容易赶在房价再一次上涨之前买到了喜欢的房子,等到签购房合同的时候,看到满篇的专有名词又开始闹心:钻研吧,没有那个时间和精力;不钻研吧,万一以后吃了亏怎么办?

所以,小编应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特意整理了下和买房有关的专有名词,供大家参考。

1、“五证”&“两书”是否齐全

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先确认房地产开发商的“五证”,“两书”是齐全的,那“五证”和“两书”有什么作用呢?

房地产开发商在卖房之前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也就是说,只有这群手续都齐备了,他才有资格卖房。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可不要小看这几个证书,只有合法进入市场的住宅房,产权才会受到国家保护。

2、定金VS订金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俗称保证金

如果开发商毁约,是要双倍返还的。

而订金则带有预付款性质,没有担保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订金通常发生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的时候,这时候,付订金意味着你拥有对这套房子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后你买了这套房子,订金作为总房款的一部分;否则,不管是哪方违约,订金都要原数返还。

除了定金和订金。买房子的时候还会出现“认筹金”和“诚意金”。

认筹金”是指开发商正式销售前让购房者缴纳的费用,缴纳了“认筹金”之后,你不仅可以获得一定折扣的优惠,还可以优先购买房屋,一般用来解决开发商的资金问题。但是,亲们,认筹金这个东东在大天朝可是违法地。

诚意金与认筹金类似,都是通过收取一定金额的钱,向买房的人承诺一定的优惠,并以此确定购房者的先后顺序,但是,诚意金更相当于一种营销手段。同样,诚意金也不具有合同效力,不受到法律保护。

3、各种面积的含义:

建筑面积是一个表示建筑物建筑规模大小的经济指标,由于概念过于抽象,所以小编在这里直接介绍其三个组成部分: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

这里的建筑面积也被称为产权面积,也就是房产证上的面积。当然了,建筑面积还有另外一个公式: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

这里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墙体面积以及阳台面积公摊建筑面积自然就是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了。

赠送面积:顾名思义,赠送面积就免费的面积。但素,切记这一点: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发商是很有可能把这部分钱平摊到单价中的;一些含大量赠送面积的户型,往往内部格局并不好;一些赠送的面积是开发商“偷来的”,这些面积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4、各种税的含义

首先来说一下近被炒得很热的房产税:房产税是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财产税,一般是房款总额的1.5%;

房地产印花税则是指因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产权变动、转移等而对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赋,一般是总房款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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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请警惕二手房交易陷阱 须保留证据

近几年,因购买二手房而发生纠纷屡见不鲜,由于二手房交易涉及金额大、流程复杂,特别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房地产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购房者又缺乏防范风险的经验和知识,明显处于劣势。一些不法中介利用自己的优势条件,为获得大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设置陷阱,蒙蔽买卖双方,使购房者损失了利益又有口难辩。

昨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6年第3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时谨防陷阱。

案例:中介诱骗购房者交付定金

2015年11月28日,白女士在58同城上看到某房地产中介长春分公司发布的房源信息,看房时得知来者是房主子女,而不是房主本人,觉得不稳妥,说要再考虑一下。中介公司的一负责人便一再劝说,说房主子女卖房子是因为老人(房主)病重,他们需要筹钱治病,并出示了房主病床上的照片。

白女士夫妇对此十分同情,并提出:如果没有房主授权,交易无法进行咋办?该中介负责人表示,这些问题他们都能够解决,可以在合同末尾加入补充条款加以限制,还说只签一个先期合同,以后执行时再重新签。白女士相信了他们,觉得只是个临时合同,同时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备注:“在更名过户中出现任何罗乱,合同终止,三方免责。”随后,双方便签了买卖合同,并按规定交了相关费用。

12月7日,白女士到该中介公司,准备将材料和首付款送去,遇到了房主女儿,她称:“因为房主病重,无法明确表达,所以无法进行委托及公证,并且医院已经下达病危通知。”当白女士找到该中介公司负责人询问其能否继续推进时,答案是否定的,并建议等老人过世。直到12月末,该中介公司承认由于地区差异无法办理,建议更换房源

2016年1月4日,白女士夫妇再次来到该中介公司,其经理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但坚决不退定金。白女士问为什么,他说是房主办不了,与他们无关,他们的作用就像媒人,只管牵线。于是,白女士将此案投诉到消协。

消协:买卖二手房警惕三“陷阱”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表示,此案例说明二手房交易中存在多种问题,由于二手房权属的多样性和交易方多为个人之间等因素,使得某种意义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比签订新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加需要深入了解一些细节。

她表示,目前部分房产中介设置的“陷阱”主要分为三种:

种陷阱是为日后履约时占据主动,将终未达成交易的买房人事先缴纳的意向金据为己有,买房人反而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陷阱是格式合同内容极不公平,体现在回避责任。一般都是规定买方和卖方的责任,而没有中介公司的责任,严重违背合同要合理分配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三种陷阱是交易未成,先收取服务费、附加服务费,并虚设房源信息套取费用等。

提醒:交易过程要注意保留证据

对此,长春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买卖二手房时一定要明确合同细节:建议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如非本人卖房,则要有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同时,要注意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并应核实房产性质,确认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是否有额外费用,搞清楚是商品房(成本价房还是标准价房)或是经济适用房

后,在签定合同时,还要警惕合同中的文字陷阱。一要将容易发生的问题和中介方及卖方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要对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进行全面考虑;二要知晓各种交付费用情况;三要注意交易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四要避免签订“阴阳合同”。此外,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据,包括自己履行义务的证据,同时要注意向中介索要正规交易发票。

标签: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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